关于我校各学院与对口自考助学点教师开展教学交流的规定

    第一条  优质的师资队伍,是我校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基础。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的优质资源,利用社会资源办自考,进一步提高我校自考助学班的教学质量,加强各自考助学点聘用教师队伍建设,特对各学院与对口自考助学点教师开展教学交流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是以开放式、异地办学为主,校内办学为辅,加强校外自考助学点聘用教师队伍建设是各承办学院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自考助学质量是我校持续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关键,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是提高助学质量的前提条件。加强校内外教师教学工作交流,是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教学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写教案和讲稿、授课技巧、教学程序安排、教研和教改、教学基本功(含板书、教态、语言、现代教学技术的操作与运用、实践课程的演示)以及所教课程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与动态等。
    第五条  教学交流的主要形式为:互相听课、课前讨论、课后座谈、技能现场操作演示、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建立任课教师QQ群和邮箱联系名册等。
    第六条  教学交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各学院组织互相听课、课前、课后座谈讨论,每学年不得少于2次。技能操作演示、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议、QQ群交流以及发送邮件等教学交流可按需随时进行。
    第七条  校本部教师下站点授课时,自考助学点须每学期安排本助学点聘用教师听课1-2次,课后组织授课和听课教师座谈交流,做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达到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八条  各学院建立健全自考助学点聘用教师培训制度。每年指派2-3名资深教师下助学点进行学术和教学技能讲座,充分发挥校本部教师传、帮、带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  助学点聘用教师授课时,各学院须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分管院领导和自考管理人员下站点巡视或听课,并填写好巡视、听课登记表,课后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做到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校外自考助学点开办的自考办学专业若涉及到校内2个以上(含2个)承办学院,其教师交流活动可在继续教育处(学院)的协调下,由各承办学院协商安排。
    第十一条  在教学交流活动中,做到遵纪守法,坚守保密制度,不得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的机密,更不得散布错误言论。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学管理科负责解释。
 
 
 
                                                         继续教育处(学院)
                                                         2010年12月22日
  • 【作者】cjxy
  • 【时间】2012-07-12 16: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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