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处(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继续教育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湘农发(199911号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我处(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处(院)领导各负其责,依靠全处职工,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处(院)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范畴,与学院的育人、全处(院)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在继续教育处(院)的落实。

 

第二章  处(院)领导班子责任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领导班子负责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处党政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 组织全处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防微杜渐,增强法制意识。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规定,以规范处党政班子和党员干部行为。

() 及时了解党员政治思想动态,掌握全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认真过好民主生活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 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本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及群众的揭发、举报。对党员、干部中的轻微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及时核实事实,进行谈话诫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 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本处(院)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第三章  领导干部责任

第六条  处(院)长对本处(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 党总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 处(院)长对副处长和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 副处(院)长对分管科室和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和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副职对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 全处党员和干部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和发所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七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处(院)领导班子由党委组织部考核。

第九条 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由处领导班子组织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要与党员干部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任期目标考核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处党支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告校党委、纪委。全处党员和干部将廉政建设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职工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责任追究。

() 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和部署贯彻落实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对已发生的违纪线索瞒报、压报或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 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而导致本单位发生违法违纪和严重腐败问题的。

() 责任范围内出现有关党风廉政问题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对本处(院)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将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纪律、法规、法律和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的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报学校纪委处理。

 

第六章  几项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审批制度,一次开支经费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处(院)长同意;一次开支经费2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处领导班子同意。财务报帐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招待费开支规定。对外联系工作,招待客人,必须本着节约的原则,一般用工作餐。

第十六条  用车规定。因公用车,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无特殊情况用车,须由用车人填写申报单报分管处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处(院)办公室统一派车,并做好用车登记。

第十七条  其他规定。在职工调动、干部任免、组织发展、评奖评优、职称晋升、年终考核、学生成绩、毕业发证、招生录取等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按程序办事,接受监督。

  • 【作者】cjxy
  • 【时间】2010-12-20 22: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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