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

 

湘劳社政字〔20059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管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受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已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确认其具有继续办学资格和办学信用等级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督导评估分为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级评估两种形式。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按照“谁审批培训机构,谁负责督导评估”的原则,分工负责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可直接组织专家组督导评估,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督导评估(以下统称评估机构)。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参加督导评估的人员应不少于3人。督导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认证: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三)具有三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职业培训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

具体督导评估内容、检查评估办法和信用等级评定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年检评估每年一次。年检评估起止日期一般为每年41日至531日。审批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1日至33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年检评估材料。当年正式设立登记的培训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评估。当年被认定为“示范”的培训机构,可免予参加下两年度的年检评估,认定为“骨干”的培训机构,可免予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评估。

信用等级晋级评估时间由审批机关根据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安排,培训机构达到信用等级晋级条件的,可随时申报。

第十条 年检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培训机构根据《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书(附件2);

(二)培训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准备有关年检评估材料,并上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受理培训机构上报的年检评估材料;

(四)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年检评估,并在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督导评估员签名的评估报告呈报审批机关;

(五)审批机关根据评估人员的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签署年检评估意见,对年检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加盖年检戳记;

(六)审批机关返还《办学许可证》;

(七)审批机关统一公布年检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晋级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晋升“示范”、“骨干”等级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晋级的培训机构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肯定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测定分数,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自评报告和晋级申请报告。

2、初评推荐。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审批的申请晋级的培训机构进行初评,符合 “示范”、“骨干”培训机构晋级条件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上报《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晋级评估申报表》(附件3)。省劳动保障厅审批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初评。

3、组织评估。省劳动保障厅自接到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督导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督导评估员签名的评估报告呈报省劳动保障厅。

4、认定公布。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将评估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培训机构,并通过公众媒介向社会公布。

(二)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晋升“合格”等级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

1、提交申请。培训机构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对照整改通知书、整改方案和《评估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和晋级评估申请报告。

2、组织评估。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评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督导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督导评估员签名的评估报告呈报审批机关。

3、认定公布。审批机关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将评估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培训机构,并通过公众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座谈、查阅材料、现场察看、综合评议等方式,并结合平时了解的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人员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在现场督导评估结束后,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督导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年检评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律用A4纸,除《办学许可证》副本外,请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一)培训机构的年检申请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二)如实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附件4);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申请信用等级晋级评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律用A4纸,请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培训机构的晋级申请报告;

(二)如实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晋级评估申报表》;

(三)自评报告。

年检不合格培训机构申请晋升为“合格”等级的,须另附整改方案与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督导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自觉接受督导评估。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年检评估不合格单位: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办学许可证》;

(二)未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招生范围招生,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培训规模过小,全年培训不足100人的;

(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的培训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比例小于80%、合格率低于60%的;

(五)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存在误导和欺骗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不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制度不全或管理不善,学员在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变更登记的;

(九)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校舍或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十一)取得培训资质,半年内不能进行正常招生培训活动的,或者因故中断正常招生培训活动12个月以上的;

(十二)未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取得回报或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过高的;

(十三)未按规定预留发展基金的;

(十四)违反会计制度,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年度财务审计不合格的;

(十五)违反规定受到学员投诉、新闻单位曝光经查属实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年检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应在《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和《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培训机构年检合格后,取得继续办学的资格。

第十八条 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或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示范”或“骨干”培训机构免予年检评估期满后,再参加年检评估,经年检评估达不到“示范”或“骨干”标准的,取消“示范”或“骨干”资格。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未参加年检评估不得继续从事培训活动,审批机关对年检评估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评估的培训机构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申报年检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依法进行注销。

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办学许可证》的,或非法颁发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格式、年检戳记样式以及其他年检的重要文书式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民办技工学校的督导评估按《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51日起施行。2002626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湘劳社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附件:

1、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标准

                                               

 

 转自岳阳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自评分表(修订)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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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7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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