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7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和《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7年7月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各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负责组织学生的缴费注册工作。学习中心以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名单为准进行学生注册,且注册名单报学院审核后方有效。

第二条 经学校录取的网络教育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按期到学习中心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由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习中心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学籍电子注册。获得学籍电子注册者,取得学历教育学籍;未获得学籍电子注册、入学资格需进一步确认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查。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当批次注册期限内,向所在学习中心递交申请,学习中心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学习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核批准。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院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习中心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不注册、本人没有提出延期注册申请或者申请没有获得批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办理注册时有义务交齐本学年的学费,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学年计算。未注册、未缴费的学生不能参加学院课程学习及考试等教学活动。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专升本学制3年,学习年限为2.5-5年。高起本学制5年,学习年限为5-7年。高起专学制2.5年,学习年限2.5-4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内。

超过学习年限者不能参加学院课程学习及考试等教学活动。

第三章 修课与选课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执行学院统一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学生应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其中,必修课程是必选课程,选修课程的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选课实行配课、集体选课与个人选课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自己的条件,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修读课程的计划。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一经审核确认,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改选其他课程或退选课程。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缺考处理。未选课者不能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根据网络教育业余学习的特点,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选课具有课程门数限制。

具体规定见《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选课修课管理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的考试成绩记录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学习期限内有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开卷、论文)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或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分办法。成绩在60分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采用加权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成绩记,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前2周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交《重修申请表》,经学习中心和学院批准后可进行课程重修。重修只能在学习期限内进行,一般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 0 ”分或“不合格”记;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级各类等级考试以及在高等院校学历教育课程考试取得的学科成绩,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可以申请部分课程免修。

第二十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是与学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等相当的公共必修课。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总数最多不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课程总学分的20%。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一律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个月之内申请,往届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修某一课程,学生按时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期在5年内的成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学习中心检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连同免修申请表一起报学院审批。学生在未接到批准其免修的通知前,必须照常学习。

第二十三条 凡免修课程,其原考试成绩均不记入学习档案,仅在其课程成绩栏内记“免修”字样,申请学位的学生,免修课程成绩,不能参加学位加权总评分数的计算,其他学位授予事宜按学院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具体免修办法见《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后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

1、新生电子注册后两周内或第二个学期初提出申请;

2、所学专业与计划转入的专业为同文科或同理科的;或者所学专业为理科,计划转入的专业为文科的。

新生录取后、学籍注册前申请转专业的,其录取专业与计划转入的专业在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必须相同。

第二十六条 在学期间只能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时,须向其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学院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转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不得延长。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获得的有关课程的学分,若符合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经审核通过后可认可有效。经学生申请,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可全部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所录取学习中心完成学业。如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习中心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习中心。

第三十条 办理转学习中心的学生须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习中心申请表,经所在学习中心和拟转入的学习中心审核同意,并由所在学习中心将有关材料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学习中心学习。转学习中心涉及到的学费问题,由相关学习中心协商解决,并报学院审批。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向其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注明休学起止日期),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学院审批,经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习中心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学习中心将材料报送学院审批,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只可复到原注册年级。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网络教育学生主动退学程序为: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学习中心签署审核意见,报学院审批。

经退学学生本人要求,学院可以发给退学证明。

与学生长期失去联系的,可由学习中心提交申请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并在学习中心公示。

学院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超过两周未注册、未缴纳学费且无正当事由者;

2、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3、在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4、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不能继续学习的疾病患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按本规定发放相应的学习证明:

1、退学证明;

2、课程成绩单。

未向学院申请而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不允许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北京师范大学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含)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 ( 含 ) 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者,由学院出具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将每期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无法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网络教育所有在籍学生,自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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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1-02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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