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秩序,确保考试的公正与顺利进行,保障考生的权益,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可当场予以口头警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不按监考人员的规定放置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累计被警告两次的,取消该考试科目的成绩,同时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违纪行为的;
2、夹带考试相关资料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它标记的;
11、扰乱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3、威胁考试人员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4、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15、由他人代考的;
16、答卷纸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项目与本人不符的;
17、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18、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学习中心应给予通报批评:
1、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批评仍不改正的;
2、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3、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4、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6、在监考中,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考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后不得从事学院入学考试工作: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2、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5、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第六条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取消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学院招生工作的资格,同时追究考点主考的领导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学习中心,必须认真整顿,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蓄意以盗取及其他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向有关人员实施贿赂、恐吓、暴力行为者,其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受处罚的考生情况,包括受处罚的考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及其发证机关,所在单位、所受的处罚,要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受处罚的工作人员情况要通报给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第九条 监考人员、学习中心主考、学院巡考人员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做出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并按要求在《考场记录表》上准确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部。各有关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