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实施意见

 
湘自考委发〔2008〕8号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委员会,各主考学校:
      我省自1993年启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社会助学以来,在生源组织、教学管理、考试规范和毕业办证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湖南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2年,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湘教考自字[2002]1号),起到了规范自考助学管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和高等教育形式多元化的形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确保我省自考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全国考办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自考助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考助学班的形式
自考助学班分为脱产班、业余班和短期培训班三种形式。脱产班是指承担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考院校)所组织的自考生源全部安排在本校住读,按照规定的自考计划和考试大纲实施全日制教育、教学管理,并统一参加自考的助学形式。业余辅导班是指主考院校所组织的自考生源,分布于各助学点(班),利用“双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业余时间组织教学与管理,并统一参加自考的助学形式。短期培训班是指主考院校对所组织的自考生源每年定期集中进行教学辅导(按课时标准向考生收费)并统一参加自考的助学形式。
      二、自考助学班的条件
      (一)开办自考助学班(包括脱产、业余和短期培训三种形式)者,必须是经批准具有主考院校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无主考资格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开办自考助学班。
      (二)主考院校开办全日制自考助学脱产班,必须与本校的学科与专业建设相适应,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任教师,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图书资料和必备的实验实习设施、能满足正常的理论和实践环节教学的需要、食宿等生活服务保障设施配套。
      (三)主考院校开办自考业余助学班必须办在经省、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中师、中技、职业中专)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不能申办自考业余助学班(部门和行业委托开考除外)。中介机构不能组织生源或与主考院校(下属院、系、部)私自签订自考助学协议,擅自举办自考助学班。
      (四)凡举办自考助学班的助学点,每个专业的助学生源一般不得少于50人(经审核同意的特殊专业不少于30人)。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助学点(站),不予注册,不能开办助学班。
      (五)自考助学班的助学年限一般为两年。
      三、自考助学班(本科或专科)的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一)自考助学班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和省、主考院校、助学点三级互动的管理模式,推行逐级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二)省自考机构负责公布考试计划、指定教材、组织命题、考试和成绩管理、违纪处罚、毕业资格审查、毕业办证等工作;市(州)、县(市、区)自考机构负责考场编排及考试过程考务管理工作;主考院校负责开考专业计划申请和助学办班的申报、生源组织管理、注册、报名报考、教育与教学管理以及生源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考助学点负责所属生源的日常助学管理(包括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自考助学班申报办法
      (一)主考院校开办自考助学班,须事先向省自考机构提出自考助学点申请,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申请表》,由省自考机构对照自考助学班的条件,统一组织对自考助学点进行考察论证,经审核同意后主考院校方可组织生源。未经审核同意者,不得开办自考助学班。
      (二)往年已经开办的自考助学点和助学班,仍由主考院校提出申请,按上述申报程序组织重新论证与审核,进而确定是否继续保留自考助学点资格。经省自考机构审核不符合开办自考助学班条件者,一律不再组织生源。
      (三)教育部直属的在湘普通高等学校不得申报和开办自考助学脱产班。
      五、自考助学班考试管理
      (一)主考院校对所组织的自考助学班生源,按照统一公布的考试计划、教材和考试大纲组织教学,在规定的时间组织考生网上报名报考,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一考试。组考工作按《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考助学班的生源就近参加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由生源所在市(州)或县(市、区)自考机构负责,主考院校
  • 【作者】cjxy
  • 【时间】2008-06-04 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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