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大〔2015〕25号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设立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申请表
湖南农业大学
2015年6月1日
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建设和管理,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设置及管理办法》(湘教发〔2013〕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教学点)是我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管理的服务机构,其中函授站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
第三条 学校是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继续教育学院(处)是唯一代表学校对全校成人高等教育各项工作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并承担成人高等教育办学任务的单位。函授站(教学点)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函授站(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成人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设立的所有函授站(教学点)。
第二章 函授站(教学点)的设置
第六条 我校设置函授站(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人才市场、生源市场的实际需求设置函授站(教学点);
(二)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实施有效的教学管理,我校在省内各市州设置函授站一般不超过2个,学生规模较大的市州可适当增加,在外省所设函授站同一省份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七条 设立函授站(教学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点)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原则上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
(二)能配备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合格辅导教师队伍,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站(教学点)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学习环境良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有稳定、足够的生源,能达到专业开班要求。省外函授站每年生源组织规模不得少于100人,省内函授站(教学点)每年生源组织规模不得少于30人。
(五)能保证提供或筹集函授站(教学点)必要的办学经费。
(六)办学地点设在交通便利的县级以上城市所在地。
(七)无其他各类不良办学记录。
第八条 函授站(教学点)设置程序:
(一)申请设立教学点的单位,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对设点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设点条件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签订合作办学合同书。申请设立教学点的单位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湖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点(教学点)申请表》(见附件,设点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设点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与证书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3. 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合同、有关设施等证明资料。
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2份。
(二)申请设立函授站的单位,除完成以上的程序外,还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建站。设立函授站的申报程序、材料、时间等要求均按省教育厅、各市州教育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函授站(教学点)人员配备
第九条 管理人员配置与基本要求:
(一)函授站(教学点)可设站长 1 人,副站长 1-2 人,工作人员可按与学生人数比例为1:100 安排。站长、副站长的人选由函授站(教学点)任命或聘任,报学校备案。
(二)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端正、作风正派,原则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辅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依据讲授或辅导指定课程。
(二)及时批阅学员作业,进行书面或当面答疑,检查学员自学情况,协助学校派出的监考人员作好考试工作。
(三)辅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指导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并认真记录考勤情况,同时负责对学员的辅导、答疑。
(四)积极参加学校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辅导质量。
(五)结合教学实际,教育学员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教书育人。
第十一条 函授站(教学点)须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档案,组织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要悬挂在相应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传达国家、省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定期召开函授站(教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函授站(教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二)合理制订招生计划,统一印制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资料,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三)制订教学计划,审核或派遣专业主干课主讲教师和聘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函授站(教学点)辅导教师,审定或发放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料,监督或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指导、评价和监督函授站(教学点)的教学工作。
(四)统一组织实施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颁发与电子注册等各环节工作。
(五)定期对函授站(教学点)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函授站(教学点)办学情况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严格财务管理,按办学合同向函授站(教学点)收取费用并出具正式的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函授站(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教学点)的建制,提供函授教学活动所需条件和经费;配备函授站(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并做好相关人员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教学点)工作,确保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三)执行学校和设站(点)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合同,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相关办学活动。
(四)协助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认真做好教学辅导、课程考试及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与学生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主动帮助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各种问题与困难,并及时向学校反馈学生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切实为教师和函授学员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八)负责函授站(教学点)终止后在籍学生的后续教学管理与服务、财务清算与财产清偿等工作。
第十四条 函授站(教学点)站长同时对学校和设站单位负责,领导和主持本站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设站单位聘请函授站(教学点)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要求和当地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站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教学环节落实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三)做好本站的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四)协调本站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完成本站的各项教学任务及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五)加强函授站(教学点)与学校的联系,及时总结本站工作,定期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函授站(教学点)所需兼职辅导教师由函授站(教学点)聘任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函授站(教学点)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按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本站学生所交学费中拨给。函授站(教学点)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亦不得将函授站(教学点)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函授站(教学点)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按合同比例向学校上缴相关费用。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函授站(教学点)应自觉接受学校、设站(点)单位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办学监督与检查评估工作。每年12月底以前须主动向学校、设站(点)单位报送年度办学自查报告。函授站还须向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办学自查报告。
第十九条 函授站(教学点)不得随意变更设站(点)单位、办学地点和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变更设站(点)单位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办学地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的,应报学校备案。是函授站的还必须及时向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函授站(教学点)不得从事任何与成人函授教育无关的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得与设站单位的其他办学活动进行捆绑招生、收费和教学,不得篡改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不得未经成人高考录取擅自招收各种形式的成人函授教育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函授站(教学点)的生源组织、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教学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教学点)进行整顿;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点)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对函授站(教学点)的定期检查、评估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要求函授站(教学点)限期整顿或撤消该函授站(教学点):
(一)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招生、买卖生源、乱收费等违法或违规办学行为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教学条件或履行教学职责,日常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的。
(三)超出函授站(教学点)职责或建站(点)合同进行招生办学活动的。
(四)连续2年生源组织规模达不到要求的。
(五)有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答复。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