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故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者,需在学习期限内申请课程重修。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将为学生提供一次课程重修:
(一)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二)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的;
(三)学生选课后无故旷考的;
(四)因故临时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
(五)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的。
二、课程及论文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且重修成绩不记录重修字样。
三、课程及论文重修不需要重新交费。但学生参加重修考试或考核后成绩仍不合格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另行选课以补足学分,并按照课程学分交纳学费。
四、每个学生每学期正选课程和重修课程合计不得超过9门。
五、重修选课申报手续及修课方式的规定:
(一)学生参加课程或论文重修必须填写《重修申请表》。
(二)凡参加课程重修者,应在期末考试成绩下发后2周之内,向学习中心提交《重修申请表》、学习中心集中为重修课程学生上网选课并填报《重修汇总表》。课程重修与正常选课相同,均需正常参加课程学习,按要求完成平时作业。
(三)凡参加论文重修者,应在每批次论文写作资格申请时向学习中心提交《重修申请表》、学习中心集中为重修论文学生上网申报论文重修写作选课,并填报《重修汇总表》。论文重修与正常论文写作相同,需按论文写作规定完成选题、分配教师、写作指导、审核、答辩等各环节教学任务。论文重修资格申请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上报。
(四)《重修申请表》需学生本人手写签字、学习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学习中心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学习中心留存,另一份上交学院。
(五)学习中心汇总学生的重修申请,完整填写《重修汇总表》的信息,上报网络教育部主管部门。
(六)学习中心根据网络教育部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给学生上网选重修课程。
六、没有参加网上重修选课、未上报《重修申请表》以及不在《重修汇总表》之列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重修考试或论文重修写作。
七、本办法自2006年6月开始执行,之前下发重修实施规定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均以本修订办法的规定实施。
八、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