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 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 请将此文转发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高等学校。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管理司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