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湘农大〔2007〕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湖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专业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办公室设教务处。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2.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心健康,能胜任本专业所从事的工作。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2.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心健康,能胜任本专业所从事的工作;
4.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除因考试舞弊外,受处分之后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被评为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
(二)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舞弊而受到处分者;
(二)课程成绩算术平均值低于70分(不含70分)且补考达不到要求者。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自注册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籍至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期间有考试舞弊记录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及格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不合格者;
(四)毕业后超过2年的申请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全面审核毕业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作出院级审核意见,提交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破格授予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学院提交的材料,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复查。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含破格授予)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与毕业同步,即学生毕业结束学籍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仅因学位外语考试不合格,在上级规定允许延后(目前省级规定为1年)的学位外语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的,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出具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 如发现并经查实学生有违反有关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予以追回证书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