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湘农大〔2004〕29号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强化学校法人意识,保护学校合法权益,适应高等教育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湖南农业大学是独立的事业法人,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任何以湖南农业大学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合同必须由学校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二、湖南农业大学各个学院(部)和处室及其下设机构,除经学校批准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外,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本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合同,擅自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对外所签合同一律无效,学校不予承认。
三、各单位(部门)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合同的,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程序和审批,方能签署。
四、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对外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按学校有关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涉及到企业资本变更、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学校审批。
五、以学校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合同主办单位(部门)应先与学校职能部门接洽、协商,与合同对方拟定好合同文本后报学校办公室,校办根据合同性质、内容转学校法律顾问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