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湘农大[2007]112号
总 则第一条 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上级批准,我校目前所设本科已有毕业生的专业均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新上本科专业于首届学生毕业当年由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学士学位授予权资格评审,评审通过,即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对于我校设置的本科专业,按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专业目录》的规定,可分别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审定机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毕业生所在学院的学士学位初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任主席,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各学院(部)院长(主任)和部分教授任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学校学位的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务处,负责组织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长任主席,部分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和教授、副教授任委员。
第六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认真做好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工作,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对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各类名单进行审定。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相应类别学士学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2.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所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籍期间受过党、团、行政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无突出表现者;
2.课程成绩算术平均值在70分以下者;
第十条 学生因非考试舞弊而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被评为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
2.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全面审核毕业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交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破格授予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学院提交的材料。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附 则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并在本校参加湖南省成人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从2008届毕业生开始执行,以前已执行的一律不变更。本工作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湘农大(2001)73号]
二OO一年六月颁发
二OO七年九月三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