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考委、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教学运行的规范管理,实现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全日制助学自考专业教学工作正常运行,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是以国家考试为基础,以学校助学和严格的教学质量管理为保障,实行个人自学、学校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相结合,做到“以教助学,以教助考”、“教考分离”、“宽进严出”,充分发挥我校的高等教育功能,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二条 学校是全日制助学自考专业教学活动的主体;继续教育处(学院)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全日制助学自考专业教学运行;各承办学院按照国家考委、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实施教学的各个环节,并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聘任课教师,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责。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助学自考专业教学运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选聘、教学准备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实践教学环节督查和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四条 从事自考理论教学的主讲教师,须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和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不符合主讲教师条件者,各学院不得安排其主讲教学任务。
第五条 从事自考学生课外日常学习辅导和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的教师,须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和助教以上职称。具有高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也可聘为辅导和实训课教师。
第三章 开课计划和教材
第六条 各承办学院必须严格及时按国家考委、省考试院公布的考试大纲、考试计划和指定的教材版本,编制本学院各个自考专业的开课计划和课表。
第七条 各学院的自考专业开课计划和课表,须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实施。实施后的开课计划和课表,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或停课。
第八条 各学院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将开课计划和课表提交到继续教育处(学院)教学管理科,以便妥善安排全校的教学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学准备及课堂要求
第九条 备课是教师上课前的基本准备工作。备好课是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基础,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和参考书,编写教案和讲稿,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重点和难点。
第十条 课堂讲授要遵循少而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做到重点突出、难点互动答疑、主次分明、详略得当,其讲课内容须反映科技研究新成果,达到启发学生智力和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十一条 适度布置思考题和作业题。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须能熟练地运用多媒体进行课堂讲课。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课堂授课须用普通话讲课,教态自然,关闭通信设备,不得穿戴奇装异服授课。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上课前须做好学生到课情况登记,课中维持好课堂纪律,课后做好辅导答疑等。
第五章 作业的布置和批改
第十五条 学生作业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理解课堂知识、巩固和消化课堂知识、运用课堂知识,训练培养学生技能和技巧的重要环节。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精选作业题,做到题量和难度适当,既要保证紧密结合课程教学的目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维训练和技能培养,促使学生勤写多练,加强自学能力。
第十七条 作业包括书面作业和思考题。书面作业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做到书写工整、格式规范、步骤清楚、书面整洁。布置的书面作业应在下次上课前提交。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批全改,有的课程可做部分批改。思考题可以在下次上课时进行提问检查或以书面形式答题。
第十九条 教师批改作业须作批改记录,注重学生在完成作业中的独创性和新思维,并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进行讲评,引导学生认真自觉、独立完成作业。
第六章 听课管理
第二十条 听课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途径,也是资深教师辅导年轻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自考工作院领导每学期听课课时数不得少于4学时;各级自考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课时每学期不得少于6学时;其他自考管理人员听课课时每学期不得少于4学时;各自考助学班班主任听课课时每周不少于4学时;任课教师之间的听课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成教督导组教师,实行全年、常规、随机抽查听课制度,具体听课方案由成教督导组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听课教师须按规定做好听课笔记,填写《听课登记表》,并在课间休息或课后与讲课教师交流听课情况,提出建议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听课人员在听课时,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讲课教师不得拒绝他人的正常听课。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处(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通报听课情况。听课情况可作为教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教学质量评核
第二十六条 自考教学质量评核的重要方式为学生参加国家组织的课程考试通过率。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在主讲教师结束任教课程后,以表格形式,组织任课教师进行授课质量自评。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和各承办学院须组织同行专家、听课学生、教学督导团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效果调研活动(一般以表格形式调研)。
第八章 课程测验
第二十九条 课程测验,是检验自考生学习情况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方式,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促使学生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达到提高自考生课程考试通过率之目的。
第三十条 理论课程测验,采用试卷形式,按照国家课程考试要求对学生进行模拟考试。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习教学环节测验,采用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形式,确定测验成绩。本科生实验、实习报告不得少于3000字, 专科生不得少于2000字 。
第三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测验,详见自考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系列管理文件)。
第九章 教学运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运行管理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任课教师名册、专业教学计划、开课计划及课表、听课情况汇总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的论文原件、个人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单和专业班级成绩汇总表、督导检查记录和情况登记表等。其他有关材料由各承办学院归档管理。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学院)教学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