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的若干规定

 

关于非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

联合办学的若干规定

湘农大〔2003〕135号


     

为了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办学资源,积极发展联合办学,同时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高等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向前发展,现对学校非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联合办学作如下规定:

    一、办学主体与范围

    1、学校是各种形式联合办学的主体。在学校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授权的前提下,各教学学院可以利用本院办学资源开展校外联合办学;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联合办学活动。

    2、联合办学限于成人教育的函授、长线自考或全日制自考助学、电视大学普通班、培训班四种形式。

    3、对外联合办学的专业,必须是具有招生资格并且经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招生资格的专业,不得纳入联合办学范围;不准先招生后申报专业。

4、校内各学院原则上只在本学院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联合办学,未经批准,不准跨学院、跨专业与校外组织联合办学。

    二、合作单位的选择

    1、以学校为主体的联合办学,其合作单位必须是具备办学法人资格、具有办学法人证书的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地市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可以与政府部门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培训班。

    2、我校受托为其培养人才的联合办学单位,必须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以对方为主体的联合办学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公办学校。

    4、合作办学的对方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教学条件与设施,如: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能够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与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

    5、合作办学的对方单位,必须具有相当数量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能担任部分高等教育教学任务和履行辅导任务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一定数量管理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的管理人员。

    6、合作单位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充足生源。

    7、被选定的合作单位需填报“联合办学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联合办学协议书的签定

    1,双方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意向书)可先草签,报经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

    2、联合办学协议书必须明确规定办学性质、形式、层次、专业;招生与宣传方式、原则; 双方义务与职责、收费标准、分成比例、经费支付方式、合作风险、违约责任等内容。

    3、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遵守国家教育部、国家自考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相关的办学方针、政策、规定,不得在协议中进行虚假承诺。

    4、必须将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送成教学院备案、存档。

四、合作办学的宣传

    1、联合办学的招生宣传,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政策与规定。严禁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录取通知、入学须知等招生材料中进行虚假宣传。

    2、成教、自考的招生简章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各学院统一领取;各学院如需与外单位另行印制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其稿件必须经成教学院审查、同意,主办学院和成教学院双方签字并留存样稿后,才能正式印发。

    3、学院或个人不得擅自授意他人以学校名义印发招生宣传材料。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等招生材料中,确需套印学校(学院)公章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向承印的部门开出准印证明,并限定印制份数,严格登记使用和发放程序;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套印学校(学院)公章;违者按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五、联合办学收费

    1、对外合作办学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准的(现阶段执行20029月颁发的新标准)标准收取学费;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严禁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收费或为争夺生源而压价收费。

    2、以我校为主体的合作办学收费,收回学校部分最低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60%;不得变相减少收回我校收入,违者以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处理。

    六、教学与管理

    1、以我校为主体的联合办学,必须严格按我校的教学计划、教材、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未经允许对方,单位不得变更计划和教材。

    2、我校承办学院必须负责向合作单位派遣教师授课;有条件的合作单位,可以选派经我方认可的合格教师担任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学任务;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必须由我校教师任课。

3、各教学环节特别是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保证完成,学生必须在通过我校组织的答辩且成绩合格后才能准予毕业。

    4、由对方授课课程须由我校组织考试,其试题内容、标准答案须经我方主办学院审核。

    5、承办学院每学期要对教学情况及时核查,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评价,及时纠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教学质量。

    七、联合办学的监督与审批

    1、全校联合办学的函授、自学考试、电视大学、短期培训等一律归口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2、办学合作单位的确定、招生简章、广告及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的印制、收费标准等都必须经成教学院核定。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

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作者】cjxy
  • 【时间】2008-05-26 09: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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