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处(学院)公有资产管理办法

 

湖南农业大学

继续教育处(学院)公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处(学院)公有资产管理,维护公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现根据我校《湖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农大[2007]166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资产,是指我处(学院)使用学校财政资金和本处(学院)自筹经费添置的机电、电子、行政办公等设备。

第三条 公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内部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购置、保管、使用、维护、报废、处置等各种行为,促进公有资产合理使用,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管理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实现本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处(学院)公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处(学院)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全处(学院)的所有公有资产。其他业务科室、资产领用和使用人,须按规定合理使用、维护、保管好公有资产,并做到账物一致,物尽其用,责任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一)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和行政办公设备。

(二)单价在200元—500元之内,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大批量购置的同类物资,纳入资产管理的范围。

(三)使用时间较短的一般办公用品、电子耗材、纸张等不列入公有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处(学院)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和管理手段,全面实行公有资产台账管理、动态管理,做到新添制的公用资产及时登记,贴上标牌;报废设备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销账。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公有资产领用人及使用人须对本科室、本人使用的各类设备使用、维护、保管等工作,做到责权明确,责任到人,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公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添置公有资产的申报与购买

 

第八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程序,在每个学期开学时,以书面形式申报购置所需设备,并注明型号、规格及建议价格等情况。

第九条  处(学院)办公室负责全处(院)拟购置设备的情况汇总,提出添置设备的预算方案,并将拟购情况和预算方案及时报告处(院)领导研究。

第十条  公有资产采购按照《湖南农业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湘农大[2007] 166号)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部分特殊、特急、专用且批量不大、单价不高的物资,并经资产管理工作处批准同意后,可自行采购的,须有本单位领导授权二人以上一同前往采购,不得独自一人办理购买手续。

 

第四章  公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处(院)办公室对购置的公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资产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基本信息表,做到账与物相符、物牌相符,人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公有资产使用应遵循因公、规范、节能、安全的原则,使用者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规范操作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公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办公室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其使用效率、效果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清查,并做好文字记录。

 

第五章 公有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公有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处(学院)对各类公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有资产的报损、报废等。

第十六条  各科室及设备使用人在每学期末,向办公室申报须报损和报废的公有资产,办公室按规定分类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待资产管理处鉴定、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置报损、报废的公有资产。

第十七条 未经鉴定和批准报损、报废的公有资产,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对使用年限未到期限,但质量或技术不符合要求,不能使用的公有资产,应当及时清理,符合报废规定的申请报废,不符合报废规定的申报维修。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处(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处(学院)

                 O一一 二十六

 

  • 【作者】cjxy
  • 【时间】2011-12-13 09: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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