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 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等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下称 “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 或所属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书 面报告和有效证明向学校或校外教学点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 15 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入学资 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一 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 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附件 1), 经所在校外教学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 统一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新生保留入学资 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申请入学审批表》(附件 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校 外教学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学 校教务处审批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对本教学点办理了入学手续的学生,按 规定填写新生注册名册交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后统 一到教务处为新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按学校或所属校外教学 点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报到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须 以书面报告形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期限为 3 个月。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办理暂缓注册逾期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高中起点升本 科学制 5 年,修业年限为 5-8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 本科学制均为 2.5 年,修业年限为 2.5-5 年。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育教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 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合格成绩为 60 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
第十二条 课程分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 一门课程计算。课程分学期讲授但只考核一次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 的课程,须按照规定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情况的,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情节,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管 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表现情况,确定是否给 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习或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如果学历层次相等,课程名称相同,课程学时相当,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获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不参加 该门课程的有关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 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免修审批表》(附件 3),并附 已获得学分课程成绩单等成绩证明材料,经所在校外教学点同意 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课程免修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校外教学点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身心疾 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 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 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 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有关专业招生人数太少, 无法正常开展教学的,学生同意后可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内的;
(二)改变招生层次、类别的;
(三)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 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 4),经所 在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 学校教务处审批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二学期初申请(第四学期起不再办理)。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 不得再次更改。原专业已修课程与新专业相关课程教学内容一致 或相近的,可以办理学分替代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校内或校外教学点完成学业。因 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 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内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由学校出具证明,湖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程序。外校学生要求转入学校的,由学 生本人于每年 2 月初和 7 月初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提供经 转出学校签字盖章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一 式四份,附件 5)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经拟转入校外教 学点初审同意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 后,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在学校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学校教务处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要求转学到其他院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 2 月初和 7 月初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 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交所在 校外教学点初审通过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教务处审核。审 核通过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学校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 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地点调动无法在原校外教学点正常 学习,而任职地区设有学校校外教学点且有相同专业的,可以转 校外教学点;原校外教学点有关专业招生人数太少,无法正常开 展教学的,经学生同意后可以转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校外教学点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填写 《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转校外教学点审批表》(附件6),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校外教学点和拟转入校外教学点 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办理转校外教 学点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 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因身体、心理等原因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 续休。学生累计休学期限高中起点升本科不超过 3 年,高中起点 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不超过 2.5 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 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复学、退学) 申请审批 表》(附件 7),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 学校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 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审查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原校外教学点下一年级学习。若所 在校外教学点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无法开班,可由学校安排 到所在校外教学点相近专业或其他校外教学点相同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程序。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 30 天内提 出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复学、 退学)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校指 定医院的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经所在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学 校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审查不合 格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学习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或未参加课程 考核的;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五)经查实违反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相关规定入学的;
(六)按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 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复学、退学) 申请审批 表》,经所在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对于非自愿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研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校外教 学点及本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即在学校官网公 告 10 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 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四)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一经退学,学籍取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被开除学籍的,参照退学形式办理 相关手续。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各校外教学点在学生毕业时须对其进行全面鉴 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着重对其政治表现、 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评定,并按要求认真填报 《湖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登记表》(附件 8)。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 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颁 发结业证书;也可暂不结业,继续修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最长年限期满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若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 业证书。对于已结业的学生,学校不允许其再修业和参加考核,不换 发毕业证书,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的,学校 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到一学年的,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学生向学校书面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需载明的个人信息,应当提供户籍证明等公安机 关的证明文件供学校审查。
学校对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文件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 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调查核实。
经审查,学生提供的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的户籍证明等证明 文件真实、合法,学校即予以变更;否则不予变更。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 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颁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处分和学生申诉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 生,学校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 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具体由教学点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 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 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违纪与处分的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 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 定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 合法权益,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 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