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 1 号)和《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 (试行)》(湘教发〔2023〕9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 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规范校外教学 点合作办学行为,促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 点)是湖南农业大学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 点单位)合作,并经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 育部备案,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 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 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 处,承办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归 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领导,行政上隶属于设点单位。设点单位 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应在政策、人员、场地、设备等 方面给予校外教学点支持,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将学校合作办学返还款主要 用于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建设与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校外教学点协 助学校开展招生和教学、聘请工作人员、组织考试等工作。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 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 教学点布局,慎重选择设点单位,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设立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 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 要,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 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可适当依托条 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须取得 3 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
(二)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 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 3 名专职管理人员 (含负责人 1 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 1:200, 辅导教师总数与学生比例不低于 1:100,且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 资源等软硬件条件。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 40 台,机位数和学生数 比例不低于 1:10;图书藏量不少于 5000 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 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配备不少于 40 座的语音室。
(四)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建筑安全、 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教学场所。学生规模 200 人以下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 米,学生规模每增加 100 人,场所总面积增加 50 平方米。
(五)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 训基地。
(六)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七)具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符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学校经备 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开设。
(二)学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 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三)学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四)具备教育部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设立程序如下:
(一)拟设点单位对照校外教学点设立的基本条件,每年 9 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正式的申请合作公函、备案表(附 件 1)、可行性报告(附件 2)、拟设点单位承诺书(附件 3), 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备案所需的拟设点单位法人证 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继续教育学院联合教务处等职能管理部门,对拟设点 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拟设点单位情况,并形成必要性和可行 性结论报告。
(四)继续教育学院经过党政联席会研究,初步确定合作可 行性后,将申请材料及考察报告报送教务处。
(五)教务处经过内部程序,确定合作可行性后,报学校党 委会审议。
(六)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合作意向,与拟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七)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全国高等继续教育 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八)教育部备案通过后,学校向拟设点单位发函,正式成 立校外教学点。
(九)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 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学 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连续 2 年招生人数 少于 30 人的校外教学点作为“停招” 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 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建立健 全校外教学点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落实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 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条 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 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 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 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并将工作人员信息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不断改善硬件环境和支撑条件,包括办公场地、 教学场地、实训基地、网络条件、学习资源等。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招生宣传 和咨询等工作。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 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 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教务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学生 的报到、注册、学籍管理、课程免考、平时成绩、档案管理、学 位申请等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 线上线下学习、辅导、作业、答疑等学习活动,组织学生完成本 科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实习等任务。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要求,组织新生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做好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指导学生学习,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 情况,及时提醒、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和毕业设计(论文)各 阶段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规 定,严肃考风考纪,配合完成课程考试等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审核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设点单位、 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代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安 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学生反映的问题和投诉等相关 事宜。
第二十二条 保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件、教材等教学 资源的知识产权,严禁利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件、教材等 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接受学校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各项监 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的组织和指导下,接受所在地地方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
第二十五条 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工作会议和培训,加强与 学校的沟通。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不 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校外教学点转移或下放管理职责与办学权。
(一)负责统一印发招生简章,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二)负责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学籍注册、异动,电子学籍 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保存学生学籍档案。
(三)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 划与要求。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考试组织方案审查备案,完善试卷保 密、考点(考场)设置及考风考纪等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考生身 份识别和考试全过程实时监控,处理成绩造假等行为。不得委托 校外教学点评阅考生答卷、登记考试成绩。
(五)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学生前 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根据毕(结)业标准和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不得 委托校外教学点执行。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 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及时给 予退学处理。
(六)负责教师的选用,主讲教师须全部由学校专任教师或 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 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 低于 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200,专任教师 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低于 30%。
(七)负责学费的管理,学费必须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学校 财务账户,开具学校正式票据,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 学费主要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运行、专业建设、基础设施与设 备更新等方面,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不得超过其学生学 费总额的 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 一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据实支付。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 不得捆绑收费,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抽 逃挪用学费,不得上缴前分配。
第二十七条 设点单位应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履行与学校签 署的合同,加强校外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 门的监督检查。
(一)负责提供场地、人员、设施、学习资源等办学条件。
(二)加强人员管理和学校拨付经费管理与监督,配合学校 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
(三)合法合规管理办学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占用、 挪用学校拨付的经费。
(四)协助学校处理终止合作后在籍学生的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 务,做好招生宣传、教学辅导、学生教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 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办学行为自查自纠,不得为减少办学成本 而降低各培养环节的标准与要求。 自觉接受学校、设点单位和教 育行政部门的办学监督与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在办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视为 违规:
(一)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政策。
(二)不履行合作办学协议和本规定明确的校外教学点职责。
(三)存在严重违规办学现象,如设点外点、违规招生、虚 假宣传和承诺、套读、乱收费等行为。
(四)以校外教学点名义,进行未经学校批准的任何形式的 招生、教学等工作、颁发未经学校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证件或证书、 进行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五)在考试工作中未尽应有职责,导致发生考试大规模违 纪事件。
(六)侵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资源(含课件、教材 等)的知识产权,未经批准进行非法录制、复制、播放及销售。
(七)经学校检查评估认定,因管理不善、事故频发、导致 办学质量无法保证,或引发重大安全办学事故。
(八)其他影响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将视违规行为轻重,对有违规行为的校外教 学点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招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校外教学点,学校将停止 合作办学,撤销校外教学点,并上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 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学校和设点单位应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规范管理,做好在籍学生的教学 与服务工作,确保办学的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评选优秀校外教学点和优秀校外教学 点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